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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医科大学科研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科学技术处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5-04-23  字体:【


    为规范科研数据管理,催生高水平科技成果产出,防止和避免在发表文章或产出成果中出现违背科研诚信的现象,根据《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国卫科教发[2021]7 号)、《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 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科研数据主要包括菠菜广告投放平台校在职在岗教职工通过承担各类科学研究项目开展的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二条 管理原则。科研数据管理采取“安全可控、全程监管、分级负责、自愿核查”的原则,实行校-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一)学校组织建立健全数据保存制度及软硬件设施,对署名“宁夏医科大学”承担的科研项目产生的科研数据及成果进行统筹管理和抽查。

   (二)项目组所在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所有科研项目及其产生的科研数据及成果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项目负责人对其承担项目及其产生数据与成果的全过程负责,确保科研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负责并提供所有原始数据记录。

第二章 数据记录

    第三条 记录形式。项目组应对科研数据进行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图片、照片、声像、报告等原始记录。

    记录内容。原始记录的内容通常应包括数据名称、记录时间、记录人员、实验条件、实验结果等,确保有足够的要素记录实现可追溯。

    第五条 记录要求。科研原始记录必须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防止漏记和随意涂改,严禁伪造和编造数据。原始记录要有清晰的目录。

第三章  数据存档

    第六条 数据留档。项目组做好日常的数据保存,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结题时,应提供科研数据原始记录及相关材料并签订《宁夏医科大学科研数据备案诚信承诺书》(附件1)交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汇总后由学校科技处连同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及结题报告等材料统一交档案馆按照永久档案归档保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章  数据核查

    第七条 核查类型。根据科研数据核查目的的不同,将数据核查分为自愿核查和特殊事项核查。

   (一)自愿核查,即负责人计划投稿高质量论文(计划投稿在影响因子≥10 分的杂志上的)数据或申报高水平科技成果时,自愿申请提交的数据核查。

   (二)特殊事项核查,即学校收到有关部门关于科研诚信举报或有关单位协助核查通知要求开展的核查。

   第八条 核查内容。根据核查目的的不同,核查内容包括:科研数据的真实性、可追溯性、重复性,数据记录的规范性及完整性。

   第九条 核查程序

   (一)确定核查范围

   1.自愿核查。拟投稿高质量论文或申报高水平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以所在学院为单位,自愿提交核查申请。核查次数视情况上、下半年各安排1次。

   2.特殊事项核查。学校收到有关部门关于科研诚信举报或协查协办通知并要求开展核查。

   (二)提交核查材料

   自愿核查项目组以学院为单位,按照核查要求提交《宁夏医科大学科研数据核查申请》(附件2)及核查成果材料,由所在单位汇总初审后提交科技处。特殊事项核查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核查内容及事项,由相关当事人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三)确定核查专家

   学校根据核查内容的学科分布,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风道德委员会委员中遴选相应专家5-7,设组长1 人,同时由科技处及纪检监察专员办工作人员2-3 人共同组成核查组。根据工作量可以分组开展工作,科技处与核查专家签署工作保密协议。

   (四)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由科技处组织确定现场核查时间、地点后开展相关正式核查工作,并对核查情况进行记录,给出核查结论和建议,并对被核查成果的原始数据管理情况进行评分。对提交审核的科研数据及成果经专家组认定数据详实、完整、管理规范的出具核查报告。

    第十条 结果运用。自愿核查结果将作为项目团队或成果完成人科研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同时作为后期课题申报和各级检查的重要依据。特殊事项核查结果用于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及学术委员会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加强监督管理,对抽查、核查中发现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组所在单位因科研数据管理不规范而造成的科研数据泄露,或因伪造或篡改数据等导致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 号)及宁夏医科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宁医校发〔2016〕199 号)等相关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直属附属医院及相关附属医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应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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